庭审是诉讼的焦点环节,承上启下,职位重要,作用庞大。也只有在这个环节,所有诉讼到场人可以在法官主持下,在法庭上展开诉讼竞技,通过举证、质证深入挖掘和还原案件事实真相,充实展现诉讼各方的证明能力、论辩水平。诉讼各方你来我往、唇枪舌剑,或汹涌激昂、情绪高涨,或坚持己见、互不相让,客观上出现出一个极具视觉熏染力和话题打击力的法庭论战场景。法官则身披法袍,正襟危坐,向人们撩开司法的面纱,展示司法难点、展现司法智慧,依法条分缕析、裁决双方是非,出现审判魅力、流传法治精神,将庭审运动转化为一场“法治公然课”或“司法大课堂”。
现代互联网技术无限延展了庭审现场,将庭审历程置于万千人瞩目之下,在实现司法透明度最大化的同时,也将各方的庭审体现、能力水平出现在民众眼前,生动也罢、枯燥也罢,规范也罢、缺憾也罢,乐成也罢、砸场也罢,好与坏、是与非、褒与贬,任人评说。最近就有几件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,庭审直播吸睛无数。其中法官在庭审中的体现,或因准备不足,或因方法不妥,抑或也有能力不足的问题,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和评论,其中既有中肯的品评,也有良好的建议。
这些现象的频频泛起,再一次将法官如何驾驭庭审、维持庭审秩序、掌握庭审节奏、掌控诉辩反抗、防范硬核冲突、处置突发情况等问题,提到了重要议事和研究日程。最高人民法院向来重视庭审的规范化建设,在制定种种庭审规范的基础上,先后组织过两次全王法院“百场优秀庭审”评选运动,意在发挥优秀庭审的标杆示范作用。但案件个个差别,庭审情况庞大多变,这是对法官综合实力极大的磨练。
正所谓“英雄台下十年功”,要想娴熟地驾驭好各种庭审,法官必须提高自己的理性思考和判断能力,富厚自己的知识储蓄,造就和形成良好的司法品格,同时,法官还要重视履历的积累与传承,重视教训的总结与梳理。从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分析,庭审需要研究的问题许多,坚持以下3点是关键。居中,这是法官必须保持的基本态度。现代诉讼制度下,诉控、讼辩和审判三方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一个等边三角形,诉控和讼辩双方各居三角形底边的一个点,法官位居三角形的极点。
诉控和讼辩双方的两个点由代表诉讼规则的底边毗连,诉控与法官、讼辩与法官各自形成三角形两侧的“腰”,两侧等边等距代表着法官不偏不倚。法庭上的任何反抗,只能发生在诉与讼、控与辩之间,法官与其中任何一方都不发生反抗关系。庭审中泛起法官到场双方争执,甚至泛起资助一方反抗另一方的情况,法官必须反省检思自己的“坐姿”与“态度”。
如果双方反抗猛烈、争执不休,法官可宣布将争执问题和理由记载在案,交由合议庭研究判断,引导转入下一个争点或环节,这是制止拖延庭审的重要方法。听讼,这是法官必须修炼的基本内功。我国自古就将断案视为“听讼”,有“非听不能审”之说。
笔者曾写过一篇小文《听讼者的素养与气度》,对听字的繁体写法做过拆字分析,有兴趣的读者可从网上搜索。与“多听”相对应的自然是“少说”。公堂之上,法官要善于使用法式性语言和引导性语言,明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使其明晰举证不能或不力的执法结果,指导双目标对争议事实和执法适用问题举行陈述、证明和论辩。
法官尊重当事人的诉权、明白当事人的意愿,更多地体现在尊重当事人的表达权上,切忌将自己对案件的明白强加给当事人。面临突发的极端情况时,法官可以通过宣布休庭来中断听讼,这是法官可以使用的“终极利器”。判断,这是法官必须增强的看家本事。
司法权本质上是判断权。所以,研究庭审问题离不开法官运用司法例则而形成的梳理与归纳、推事与结论。
我国古代曾将勘断案件的行为称为“推事”,厥后将勘断案件的官员称为“推事”。清末大理院、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皆如此。“推事”与“推理”“推论”相仿,所表达的正是籍由证据推演事实、还原真相,进而适用执法、形成讯断的逻辑历程。
所以,这就要求法官在听讼的基础上,还要善于对事实和证据、诉求和抗辩举行梳理、归纳和总结,进而运用裁判规则,对有明确证据的事实给予确认,对没有清晰证据的,通过自由心证,形成确信、作出判断。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有二:一是涉及案件事实争点的梳理与归纳方法,以资助各方形成切合科学逻辑的实证和心证事实;二是涉及执法适用问题的释明和指引方法,以资助各方提高理性的判断能力,进而推演出结论,最后由法官给予或是或非的判断。以上关于坚持居中、以听为主、审慎判断3个方面的凝炼与完善,既是构建庭审规范化、促进司法公正、提升司法公信的逻辑起点,也是将庭审运动转化为“法治公然课”或“司法大课堂”的逻辑终点,这应该是一个从理论构建到实务操作再到普通化流传的完美历程。
【注释】作者单元:最高人民法院。